(2014)蒙行非审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蒙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茆志灯、宋书美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蒙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茆志灯,宋书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蒙行非审字第00098号申请执行人:蒙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构代码00318052—9,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东城路。法定代表人:苗桂民,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茆志灯,男,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三义镇双庙村邵茆庄,身份证号3412241988********。被执行人:宋书美,女,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3412271988********。申请执行人蒙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茆志灯、宋书美夫妇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蒙计征决(2013)第23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为由,于2013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蒙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蒙计征决(2013)第23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蒙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蒙计征决(2013)第23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静审判员 井飞雪审判员 刘晓勇二0一四年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限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