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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法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甘文庆、冯寓瑞与广西兆虹锰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文庆,冯寓瑞,广西兆虹锰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法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甘文庆,男,广西平乐县人,城镇居民。申请执行人冯寓瑞,男,广西平乐县人,城镇居民。被执行人广西兆虹锰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永义,董事长。住所地:平乐县。申请执行人甘文庆、冯寓瑞依据平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平劳人仲案字(2011)4号仲裁裁决书,于2014年1月6日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广西兆虹锰业有限公司分别给付申请执行人甘文庆、冯寓瑞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781.25元、1375.57元,分别给付申请执行人甘文庆、冯寓瑞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报酬人民币1762.07元、213.79元,给付申请执行人甘文庆应休未休年休假加班工资报酬人民币549元。本院于2014年1月6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于2014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广西兆虹锰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2项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广西兆虹锰业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广西兆虹锰业有限公司已清偿债务,本案应裁定执行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平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平劳人仲案字(2011)4号仲裁裁决书执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有刚审 判 员  李民基审 判 员  张维勇二○一四年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肖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