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405-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王协鹏诉武汪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协鹏,汪安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405-1号原告王协鹏。被告汪安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协鹏诉被告武汪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协鹏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协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协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协鹏预交),由原告王协鹏负担。退还给原告王协鹏财产保全费5,000元。审 判 长 赵 鹏人民陪审员 张 俊人民陪审员 李海涛二〇一四年××月××日书 记 员 刘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