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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黔东刑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彭兴军犯运输毒品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兴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黔东刑执字第26号罪犯彭兴军,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无业。原住天柱县凤城镇二小门口,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5日作出(2005)天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兴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于2006年1月18日由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经本院减刑1年,2009年12月11日经本院减刑1年零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刑期自2005年6月23日至2015年3月22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3年12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3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09年4月至2013年3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彭兴军在2009年4月至2010年3月、2011年5月至2012年4月、2012年5月至2013年3月服刑期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三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兴军减去有期徒刑1年(刑期自2005年6月23日起至2014年3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焕圣审判员  刘晓羽审判员  张春森二○一四年元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 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