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巢民二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原告刘学妹诉被告巢湖市人民路步行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妹,巢湖市人民路步行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巢民二初字第00085号原告:刘学妹,女。委托代理人:陆宇艇,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莎琳,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巢湖市人民路步行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奕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妹诉被告巢湖市人民路步行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未按法定期限预交诉讼费用,也未依法办理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立群二〇一四年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 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