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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皇民三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皇姑热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国凤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皇姑热电有限公司,徐国凤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皇民三初字第79号原告沈阳皇姑热电有限公司,住沈阳市于洪区西法定代表人公繁祥,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委托代理人白海春,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徐国凤,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皇姑热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国凤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皇姑热电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代理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四年一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洁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