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包执字第0096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合肥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莉物业服务纠纷案执行裁定书(2014包执字第00961-1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包执字第00961-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166771-4),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桐城路199号。被执行人刘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莉物业服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欠款4531.25元及利息、诉讼、执行费用。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2)包民二初字第005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芳审判员 余振海审判员 韩延凤二〇一四年××月××日书记员 李 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