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徒商初字第076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镇江市金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镇江市金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徒商初字第0763-1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镇江市。负责人张雪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岭,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市金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镇江市金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为163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卉二○一四年元月十三日书记员 江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