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东法民一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温惠岚诉王燕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惠东法民一初字第555号原告:温某某,女,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委托代理人:李先吉,惠东县大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1982年7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原告温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先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温某某诉称:原告在县城工作时,认识被告王某某,后恋爱,并于2011年5月31日到惠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8月29日生下女儿王某桐,可是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可谓是昙花一现,特别是原告生下小孩王某桐后,情况急转直下,常因家庭琐事吵闹。被告多次对原告拳打脚踢,并且在原告发现被告吸毒以后,多次劝说被告,教育被告,欲使被告改邪归正,但被告我行我素,丝毫未改,总是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动不动就殴打原告,原告被打至遍体鳞伤,心灵和肉体都遭受了前所未有的创伤。2011年底,原告被迫带着女儿王某桐离开,直到现在已有两年多,原告与被告未通过电话,也未见过面,被告不闻不问,也未抚养女儿。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为此,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原、被告婚生女儿王某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某未到庭应讼,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温某某于2001年与被告王某某相识,后不久恋爱,并于2011年5月31日在惠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8月29日生育女儿王某桐。婚姻初期,原、被告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原、被告时有吵闹。2014年6月6日,原告以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原告温某某提交的起诉状、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出生医学证明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为据。本院认为:原告温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相识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结婚后生育女儿王某桐,培养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因生活琐事时有吵闹,但原、被告之间并无较大的矛盾。只要双方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慎重对待婚姻家庭问题,做到相互尊重,自珍自爱,包容理解,夫妻是有和好可能的。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温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驳回原告温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温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俏玲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秋敏第3页,共3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