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执字第00086-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张尤余申请执行张敏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尤余,张敏,张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00086-1号申请执行人张尤余,男,1956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张敏,男,1988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张丽丽,女,1991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民一初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9日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在2012年5月16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敏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敏在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磊助理审判员 王泽文助理审判员 谈龙双二〇一四年××月××日书 记 员 赵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