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赤壁行非执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赤壁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咸宁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赤壁市国土资源局,咸宁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赤壁行非执第00016号申请执行人赤壁市国土资源局(下称国土局)。机构代码:01134641-0。法定代表人朱必堂,局长。被执行人咸宁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赤壁市人民法院2014年元月13日作出的(2014)鄂赤壁行非审第00016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咸宁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咸宁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咸宁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壁市人民法院(2014)鄂赤壁行非审第00016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万子琼审判员 毕明华审判员 祝晓兰二0一四年元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云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