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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民初字第518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2-19

案件名称

陈俊才与闽福金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才,闽福金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民初字第5181号原告陈俊才,男,汉族,1961年9月15日出生,住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刘军,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闽福金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保税区综合大楼12层002区间。法定代表人张俭,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俊才诉被告闽福金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俊才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愿达成和解,原告之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俊才撤回对被告闽福金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4701元,减半收取2350.5元,由原告陈俊才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士怡二〇一四年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芳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