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牛训英与李聪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训英,李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870号申请执行人牛训英,城镇居民。被执行人李聪,城镇居民。申请执行人牛训英与被执行人李聪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2)平民初字第33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聪所有的车牌号为QXX**的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过户、转让、抵押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池成湖审判员 高崇钧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四年××月××日书记员 苗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