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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522民初365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行与陈剑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行,陈剑宇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浙0522民初365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行,住所地长兴县雉城街道金陵南路51号,组织机构代码84715218-1。代表人:徐珉,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姚斌斌,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剑宇,男,199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行诉被告陈剑宇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5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陈剑宇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63270.56元、违约金等8494.84元、透支利息4600.61元(计算至2018年3月19日,之后的透支利息、违约金等等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付清时止),律师代理费2500元,合计78866.01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当庭宣判。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涉案事实卡种长城环球通信卡卡号申领时间2014年1月信用额度72000元合同相关约定透支利息按日利率0.5‰计收。违约金等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计收;透支事实2016年9月2日起开始透支,截至2018年3月19日尚欠透支本金63270.56元、透支利息4600.61元,违约金等8494.84元。还款事实2017年11月8日最后一次还款7100元,后再无还款。合计债权额核定本息额(截至2018年3月19日)结欠本金63270.56元透支利息4600.61元透支违约金等8494.84元另查明,原告委托律师代理本案,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剑宇支付原告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行透支本金63270.56元、违约金等8494.84元、透支利息4600.61元(透支利息、违约金等计算至2018年3月19日),律师代理费2500元,合计78866.01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2018年3月19日之后的透支利息、违约金等等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86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840元,合计1726元,由被告陈剑宇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汪普庆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王金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