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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韶曲法民一执加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赖四丘申请追加卢华生、叶文新、骆彩莲、李青英、刘韶珍、饶引桥、李群、卞科周为被执行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四丘,卢华生,叶文新,骆彩莲,李青英,刘韶珍,饶引桥,李群,卞科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韶曲法民一执加字第8号申请人:赖四丘,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韶关市人,住韶关市武江区。被申请人:卢华生,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被申请人:叶文新,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被申请人:骆彩莲,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被申请人:李青英,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被申请人:刘韶珍,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被申请人:饶引桥,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被申请人:李群,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被申请人:卞科周,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赖四丘申请追加卢华生、叶文新、骆彩莲、李青英、刘韶珍、饶引桥、李群、卞科周等八位股东为被执行人一案过程中,申请人赖四丘于20XX年X月X日,以已经和被申请人自行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卢华生等八位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赖四丘撤回追加卢华生、叶文新、骆彩莲、李青英、刘韶珍、饶引桥、李群、卞科周等八位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审 判 长  肖绍雄审 判 员  颜少珠人民陪审员  郝利建二○一四年X月X日书 记 员  朱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