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包执字第0010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侯正祥申请执行合肥义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执行裁定书(2014包执字第00103-1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正祥,合肥义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包执字第00103-1号申请人侯正祥。被执行人合肥义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合肥市望江东路149号寰宇大厦7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宣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宣劳人仲裁字(2014)056-2号仲裁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2014年7月31日前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尚欠本金人民币70353元,执行费955元,总计7130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义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7130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数额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曦二〇一四年××月××日书记员 夏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