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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官执字第00951、0095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秦心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心宝,刘世萍,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官执字第00951、00952号申请执行人秦心宝,男,住铜陵市;申请执行人刘世萍,女,住铜陵市。事情执行人袁淑珍,女,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101967********,住本市。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10306360-2法定代表人吴春军,董事长上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铜官民一初字第00388、003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在铜陵市建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有工程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在铜陵市建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程款收入176460.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金文二〇一四年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