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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荔法审监民申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与法定继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荔法审监民申字第2号原审原告冯庆蕴、沈瑞冰、沈志斌、沈瑞华、沈志平诉原审被告冯永鋆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日作出的(2011)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1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该案符合再审立案条件,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院 长 曾志伟二〇一四年××月××日书记员 罗淑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