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荔法审监民申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与法定继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荔法审监民申字第2号原审原告冯庆蕴、沈瑞冰、沈志斌、沈瑞华、沈志平诉原审被告冯永鋆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日作出的(2011)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1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该案符合再审立案条件,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院 长 曾志伟二〇一四年××月××日书记员 罗淑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