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宜民一终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何某与游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times,游&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民一终字第000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委托代理人:黄自富,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游×。委托代理人:殷鉴,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何×因与被上诉人游×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2013)望民一初字第006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何×又自愿于2014年元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何×撤回上诉,系其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行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何×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左 红审 判 员 马 骥代理审判员 潘 红二○一四年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章长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