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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霍民二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与汪元坤、程苗苗、汪可宝、朱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汪元坤,程苗苗,汪可宝,朱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霍民二初字第0001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被告:汪元坤。被告:程苗苗。被告:汪可宝。被告:朱兵。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诉被告汪元坤、程苗苗、汪可宝、朱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该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0元,减半收取59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 洁二0一四年元月六日书记员 朱梦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