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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静法执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郑国强与刘建喜其他合同纠纷正常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国强,刘建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静法执字第429号申请执行人:郑国强,男,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静海县。被执行人刘建喜,男,1980年10月2日出事,汉族,住址天津市静海县。申请执行人郑国强与被执行人刘建喜民借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的(2014)静民初字第463民事调解,协议如下:“被告刘建喜于所欠原告郑国强借款本金人民币168000元、利息5000元共计173000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郑国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5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仍未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及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静法执字第4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强审判员 :徐文胜审判员 :郝胜新二〇一四年××月××日书记员 : 张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