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279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罪犯葛玉林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葛玉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2792号罪犯葛玉林,男,1987年7月12日生,汉族,安徽省凤台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8日以(2011)谢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葛玉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9月29日至2015年9月28日止。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3年12月30日提出假释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阅卷、讯问罪犯葛玉林,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葛玉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葛玉林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葛玉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1年6月至2013年8月止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另查明,罪犯葛玉林在原审判决时就履行了一万元的罚金刑。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罪犯葛玉林的讯问笔录、干警证人许章汉和罪犯证人张正龙的证言及改造表现考核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罪犯葛玉林获得二扬一功的奖励,在监表现较好。2、安徽省凤台县司法局出具的《��区影响评估意见书》及罪犯母亲丁福侠出具的假释担保书等证据证实,罪犯葛玉林假释出去有稳定的生活来源和良好的监管条件。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1)谢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证实,罪犯葛玉林在原审判决时就已经履行了一万元的罚金刑。本院认为,罪犯葛玉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葛玉林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月24日起至2015年9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一四年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方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