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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65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陈桂兰与广州市新滘仑头鱼具厂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新滘仑头鱼具厂,陈桂兰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6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新滘仑头鱼具厂。法定代表人黎智仁,厂长。委托代理人黄丽碧,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桂兰,女,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彭宇,广东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桂兰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新滘仑头鱼具厂(下称仑头鱼具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海珠区(2013)穗海法生民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陈桂兰作为劳动者,起诉要求确认其与仑头鱼具厂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起止时间,属于依法行使享有的民事权利,是确认之诉,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应予实体审理。仑头鱼具厂辩称陈桂兰之诉己过诉讼时效,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现陈桂兰与仑头鱼具厂对解除劳动合同时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中有关“甲方已将乙方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所有工资、奖金、劳动福利、加班费、年休假等全部结清,甲方(即陈桂兰)已履行全部义务,乙方对甲方不再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事项互相追究或提出其他要求”的约定,存在不同的理解,厂方认为上述协议中的“任何事项”应包括确认劳动关系的内容,而劳动者则认为上述“任何事项”主要是指具有给付内容的权利义务,并不包括确认劳动关系的内容。从上述协议的主要内容分析,双方主要就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工资、奖金、劳动福利、加班费、年休假等带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但没有明确双方劳动关系存续的具体时间,而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存续时间属确认之诉,不具有给付内容。因此,上述协议中的“任何事项”应不包括确认劳动关系的内容。因而劳动者要求确认其与厂方间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本案争议的焦点为陈桂兰入职的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的规定,与本案争议事项有关的职工名册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仑头鱼具厂应当提供职工名册以证明劳动者入职。现仑头鱼具厂未提供职工名册,应承担举证不能之后果。综上,确认陈桂兰与仑头鱼具厂自1999年11月19日起至2011年9月22日存在劳动关系。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之规定,判决:确认陈桂兰与仑头鱼具厂自1999年11月19日起至2011年9月22日存在劳动关系。本案受理费10元由仑头鱼具厂负担。判后,仑头鱼具厂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为陈桂兰起诉要求确认与我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起止时间属确认之诉,本应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是错误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一项明确规定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属劳动争议,适用该法。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陈桂兰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显然属于劳动争议并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调整范围,而不属于民法范畴的民事权利。而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属于特别法,故本案应适用该特别法关于时效的规定,不适用民法关于确认之诉的法律规定。因此,一审法院错误适用民法确认之诉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应予纠正。二、原审法院认为陈桂兰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是确认之诉,故《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中“任何事项”不包括确认劳动关系的内容是错误的。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依约定我司支付补偿金总额后,陈桂兰不再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事项向我司追究或提出其他要求。该协议是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签订,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协议各方均有约束力。但陈桂兰却在收到补偿金后再要求我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因劳动关系存续年限有争议,其才提起确认劳动关系之诉,故其确认劳动关系的目的在于主张实体权利,其行为属于违约。三、原审法院认为我司仅提供社会保险缴费历史明细表,未提供职工名册相印证,应由我司承担举证不能之后果,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使要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我司也提供了陈桂兰的社会保险缴费历史明细,已合理举证证明陈桂兰确切的劳动关系起始时间,如陈桂兰认为其的入职时间早于社保缴费时间的,应举出反证证明,但陈桂兰自述的入职时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而职工名册只是用人单位制作,陈桂兰同样可以不予认可。为此,仑头鱼具厂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陈桂兰的全部诉讼请求。陈桂兰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原审查明事实与本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陈桂兰与仑头鱼具厂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认定问题。对于仑头鱼具厂上诉认为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协议》,陈桂兰不得再提起本案诉讼的问题,本院对此认为,上述《劳动合同解除协议》针对的是给付之诉的内容,即陈桂兰不得就双方劳动关系再向仑头鱼具厂提出给付内容的诉讼,而本案属于确认之诉,不受上述《劳动合同解除协议》的约束,仑头鱼具厂该项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相应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仑头鱼具厂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本案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仑头鱼具厂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5110,0)﹥》第一百七十条﹤javascript:SLC(5110,153)﹥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市新滘仑头鱼具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瑞晖审 判 员  崔利平代理审判员  印 强二〇一四年××月××日书 记 员  黄笑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