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新法执字第2888-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与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金耀不锈钢制品厂有限公司、梁耀培、陈颜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江门市新会区金耀不锈钢制品厂有限公司,梁耀培,陈颜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新法执字第288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负责人陈文栋。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金耀不锈钢制品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耀培。被执行人梁耀培,男。被执行人陈颜笑,女。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诉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金耀不锈钢制品厂有限公司、梁耀培、陈颜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江新法民二初字第8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金耀不锈钢制品厂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偿还借款本金696983.03元和利息(计至2012年8月2日为215.03元;另从2012年8月3日起至2013年4月19日止,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年利率8.54%的基础上加收30%);被执行人梁耀培、陈颜笑对上述江门市新会区金耀不锈钢制品厂有限公司应偿还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993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除本院在金融机构扣划了被执行人梁耀培金融机构存款2400元外,经查询金融机构以及房管、国土、车管等财产管理部门,均无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供本院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确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江新法执字第288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陈辉灿审 判 员 聂武鹏代理审判员 冯豪德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根贤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