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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马刑执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王效春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效春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马刑执字第00028号罪犯王效春,男,1978年2月16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罪犯王效春因抢劫罪经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4日以(2009)嘉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被告王效春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4月10日以(2009)沪二中刑终字第22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上诉人王效春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10月6日至2020年10月5日止。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9月23日经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2月5日。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元月17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王效春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效春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先后获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三次,监狱服积分子一次。分别为:2011年11月记功,2012年5月表扬,2013年12月记功二次,2013年12月表扬,2011年度监狱服积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效春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效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8年10月6日至2018年5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伟审 判 员  曹宁代理审判员  刘畅二〇一四年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季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