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执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夫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杨夫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合执字第00053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1755749-0。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欣,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夫会,男,1976年6月19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合民三初字第0007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送达之日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夫会银行存款XXXXXXXX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潘中潮二〇一四年××月××日书记员 邹丽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