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江执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与干贵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干贵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江执字第1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新华路60号。法定代表人李华,行长。被执行人干贵竹。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2013年12月19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雁江民初字第192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干贵竹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借款本金19,920.08元及利息和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9元的义务,同日本院受理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干贵竹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现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3)雁江民初字第19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雪梅审 判 员 许伦康代理审判员 钟 伟二○一四年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唐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