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汴刑执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罪犯郭亚楠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亚楠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汴刑执字第378号罪犯郭亚楠,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宝丰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4日作出(2008)平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以强奸罪判处该犯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9日作出(2009)豫法刑四终字第1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9年9月3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11年9月12日经本院减为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郭亚楠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7、8月份期间,该犯伙同他人,将被害人胡某、王某骗至宝丰县城关,趁人不备将K粉放入饮料中,使被害人昏迷后,强行与人发生性关系。该犯系累犯。罪犯郭亚楠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一次,记功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郭亚楠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亚楠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11月15日起至2017年4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胜审判员 管小强审判员 张文学二○一四年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