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沧执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沧州融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放东路支行与沧州市郊区连胜食品罐头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州融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放东路支行,沧州市郊区连胜食品罐头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沧执字第00154号申请执行人沧州融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放东路支行。法定代表人孙志宏,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德润,该行职员。被执行人沧州市郊区连胜食品罐头厂。法定代表人杨猛政,该村负责人。沧州融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放东路支行与沧州市郊区连胜食品罐头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沧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1)沧仲裁字第1176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4)沧执字第00154号。因被执行人沧州市郊区连胜食品罐头厂的住所地、财产所在地均在新华区,为节约执行成本,方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实施细则》第21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沧州仲裁委员会(2011)沧仲裁字第1176号裁决书,指令新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缴 健审判员 :张红星审判员 :王建华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二书记员 :王汉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