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执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张翠与徐州市华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翠,徐州市华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云执字第1531号申请执行人张翠。被执行人徐州市华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东三环路淮海汽车城278号。法定代表人崔朦,经理。张翠与徐州市华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云民初字第07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到庭,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3、与本案申请人通话,其无法进一步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2)云民初字第076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祖庆锋执 行 员 刘卫东人民陪审员 冷旭东二0一四年元月二日书 记 员 赵博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