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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董展鹏、陕西钧信恒益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董展鹏,陕西钧信恒益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000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二路13号。负责人:高勇。被执行人:董展鹏,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钧信恒益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解放路77号裕朗国际A10837号。法定代表人:王全胜,该公司总经理。才,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作出的(2010)西莲证经字第11092号公证书及(2013)西莲证经字第1264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董展鹏、陕西钧信恒益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欠款本金17777.72元、利息446.45元、罚息347.22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14年元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新执字第00014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胜地审判员  朱 评审判员  肖宏远二0一四年元月六日书记员  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