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常鼎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黎尧与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黎尧,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鼎民保字第1号原告黎尧,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尧与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黎尧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道平的银行存款820000元予以冻结。原告已提供房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20000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高英杰审 判 员 朱小山人民陪审员 李建红二〇一四年元月三日书 记 员 周文俊(此页无正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