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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广州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从化分公司与苏蔓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从化分公司,广州薇美姿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苏蔓莉,广州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从化分公司。负责人彭伟,经理。委托代理人庄婉娜,女,1986年9月22日出生,系广州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职员。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广州薇美姿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66号西701。法定代表人王梓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璞媛,女,该公司法务专员。委托代理人戴顺林,湖南泽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蔓莉,女,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原审第三人广州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华。委托代理人庄婉娜,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广州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从化分公司、广州薇美姿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从化市人民法院(2012)穗从法民一初字第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判决:一、驳回广州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从化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广州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支付赔偿金2500元给苏蔓莉,广州薇美姿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广州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和广州薇美姿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上诉人广州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从化分公司上诉请求:1、判令其司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2500元;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上诉费。上诉人广州薇美姿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判令其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2、本院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苏蔓莉经本院依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书面答辩同意原审判决。原审第三人广州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述称同意上诉人广州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从化分公司的上诉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广州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从化分公司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上诉人广州薇美姿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在仲裁裁决后没有提起诉讼,视为对仲裁裁决认可,故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从化分公司、广州薇美姿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晓航审 判 员  王 敏代理审判员  何润楹二〇一四年××月××日书 记 员  汤燕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