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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略执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周鸣彩与桂方平侵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鸣彩,桂方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略执字第00002号申请人周鸣彩,女,汉族,村民。被执行人桂方平,男,汉族,村民。申请人周鸣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桂方平侵权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桂方平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立即履行返还三宗林地的使用权。在执行中,本院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后,将执行标的位于略阳县黑河镇上营村鱼洞子组境内的长湾下、蔡家树林、太阳湾三块林地使用权,共计12亩已交付申请执行人周鸣彩,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11)略法民初字第004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由于被执行人家庭困难,经审批予以免交。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略平二0一四年元月七日书记员  郭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