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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民初字第0070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戴春花与被告圣春秋离婚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春花,圣春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00708号原告戴春花。委托代理人张银鄂。被告圣春秋。委托代理人汪文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春花与被告圣春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春花于2014年5月27日因双方已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圣春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戴春花申请撤回对被告圣春秋的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春花撤回对被告圣春秋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戴春花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徐小棠二〇一四年××月××日代理书记员  陈文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