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71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曾仲贤与广州市隆鑫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郑哲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朝景,曾仲贤,广州市隆鑫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郑哲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7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朝景,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仲贤,男,1946年3月7日出生,香港居民,联系地址广州市。委托代理人:奚桢,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州市隆鑫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郑哲峰。原审被告:郑哲峰,男,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上诉人潘朝景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1)海民三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潘朝景以同意一审判决为由,于2014年6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潘朝景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潘朝景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10290元减半收取为5145元由上诉人潘朝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怡代理审判员 余盾代理审判员 李焕二〇一四年××月××日书 记 员 张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