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抚中审执字第0120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代鑫抢劫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抚中审执字第01206号罪犯代鑫,男,1976年7月3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籍贯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现在辽宁省抚顺市南花园监狱服刑。2012年10月11日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沈铁西刑初字第93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代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1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缴)。执行机关辽宁省抚顺市南花园监狱于2014年12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建议减刑6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老实劳动改造,获记功1次,表扬2次,考核积分164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报送的减刑卷宗为证据,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考虑该罪犯的犯罪性质,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代鑫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1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书通审判员 陈征南审判员 程 岩二〇一四年××月××日书记员 田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