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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199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有连与被执行人孙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有连,孙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1992号申请执行人苏有连。被执行人孙超。申请执行人苏有连与被执行人孙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民初字第500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恒兴二〇一四年××月××日书记员  牛宝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