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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分公司与王润华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分公司,王润华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196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分公司,住所地东山县。代表人黄建发。委托代理人林志金,男,汉族。被告王润华,男,汉族,农民,住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分公司与被告王润华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分公司2014年元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现已不存在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春春二〇一四年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惠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