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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黔东刑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杨光林犯贩卖毒品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光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黔东刑执字第56号罪犯杨光林,男,1969年8月8日出生,侗族,高中文化,农民。原住天柱县兰田镇兰田村下街*组,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6日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93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杨光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已缴纳)。于2007年7月10日由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09年经本院减刑1年,2011年5月18日经本院减刑1年9个月,刑期自2006年7月6日至2018年10月5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3年12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3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0年12月至2012年11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光林在2010年12月至2011年11月、2011年12月至2012年11月服刑期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光林减去有期徒刑1年1个月(刑期自2006年7月6日起至2017年9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5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焕圣审判员  刘晓羽审判员  张春森二○一四年元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