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包执字第00344-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张耀东、沙宏燕申请执行周绍兰、徐晓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2014包执字第00344-1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耀东,沙宏燕,徐某,周绍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包执字第00344-1号申请执行人张耀东。申请执行人沙宏燕。被执行人徐某。被执行人周绍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包民一初字第01147号仲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2014年1月21日前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行,被执行人尚欠本金人民200000元,诉讼费8990元,执行费2900元,总计211890元及逾期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1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某、周绍兰继承徐吉云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211890元及逾期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1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同等数额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曦二〇一四年××月××日书记员 吴远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