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字第2787-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富海、徐玲、李勇、李灿刚、徐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市支行,张富海,徐玲,李勇,李灿刚,徐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278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市支行。被执行人张富海。被执行人徐玲。被执行人李勇。被执行人李灿刚。被执行人徐伟。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富海、徐玲、李勇、李灿刚、徐伟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4日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400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7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8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诉讼费用。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送达了执行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经法院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案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3)新执字第278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恒兴审判员 刘 虎审判员 季 承二〇一四年××月××日书记员 朱风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