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民一初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胡英与俞益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英,俞益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西省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广民一初字第817��原告胡英,1982年11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广丰县人,个体户。被告俞益贵,男,1977年9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广丰县人,个体户。原告胡英诉被告俞益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颜纯火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吴邦福、俞日洪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胡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底,被告因工地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于2012年4月30日补写借条一张,约定在2012年年底归还。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取,被告均未归还,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原告向法庭提供被告俞益贵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上述主张。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有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与原告丈夫系朋友关系��2011年年底,被告因工地缺少资金投资,向原告借款100,000元,2012年4月30日补写借条一张,并约定2012年年底归还。但到期后,被告未按时还款,经原告多次催取均无果。故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有被告俞益贵出具的借条为据。原、被告之间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其拖欠原告借款至今不归还是不对的。被告经公告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负本案的全部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俞益贵应立即归还原告胡英借款10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俞益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达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费,上诉到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颜纯火人民陪审员 吴邦福人民陪审员 俞日洪二0一四年元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