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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二初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王家永、李玉侠、李怀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二初字第00113号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法定代表人:周夏耘,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子谦,公司员工。被告:王家永,住蒙城。被告:李玉侠,住蒙城。被告:李怀义,住蒙城。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家永、李玉侠、李怀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启智二0一四年元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丽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