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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保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牛成全与保德县兴发汽贸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成全,保德县兴发汽贸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年保民初字第6号原告:牛成全(又名牛贵全),男,汉族。被告:保德县兴发汽贸公司。负责人:孙效军,公司经理。住所地:保德县东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成全诉被告保德县兴发汽贸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元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回起诉。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成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徐旺旺审判员  陈宇平审判员  康晓宇二○一四年元月十五日书记员  翟晓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