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民二初字第146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双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彭某某、谢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彭某某,谢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民二初字第1464号原告双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吴坚强,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全权代理)朱朝阳,该社资产管理中心职员。被告彭某某。被告谢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双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彭某某、谢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元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双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李伟平二○一四年元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