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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南法执字第774、77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李腾、高勇明与深圳市深永通实业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高某,深圳市深永通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南法执字第774、775号774号案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沅江市新中路窖包巷*号。775号案申请执行人高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祁东县乌江镇新家村高组。被执行人深圳市深永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阳光六路榆峰工业园二栋5楼501号。法定代表人崔艳利。李某、高某与深圳市深永通实业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仲裁执行两案,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南劳人仲案(2013)2376、2377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深圳市深永通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某、高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某、高某以被执行人深圳市深永通实业有限公司已在本案开始执行前向其履行了全部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深南法执字第774、7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羊大雄代理审判员  叶 冰代理审判员  张兴安二○一四年书 记 员  徐 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