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499-150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陈吨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陈吨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499-1500号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晓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莹,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吨锡。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吨锡侵害商标权纠纷系列案中,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吨锡的起诉。各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各案余款人民币25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魏 梅人民陪审员 夏华强人民陪审员 李三凤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