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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龙法知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深圳市某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知民判决书4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深圳市某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知民初字第140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张某,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某,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某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深圳市某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某娱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25元。审 判 长 林         洋人民陪审员 萧金凤人民陪审员罗荣潜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思    娟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