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包执字第008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方怀平申请执行薛国明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执行裁定书(2014包执字第00821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怀平,薛国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包执字第00821号申请执行人方怀平,无业。被执行人薛国明,无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2)包民一初字第0007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赔偿款人民币10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合计100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本金1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3月28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的双倍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薛国明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一万零五十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本金1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3月28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的双倍计算),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国锋二〇一四年××月××日书记员 李 广 关注微信公众号“”